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期间企业的相关风险
2020-02-14 10:24:44
松果小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期间企业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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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处理
(1)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应当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
(2) 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政府的通知规定,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3) 延长春节假期内,企业对于员工的加班应当采取“自愿原则”,除非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等必须的行业、岗位,我们建议企业不要强制员工在此期间加班,也不要因为员工拒绝在此期间加班而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企业确需个别员工加班处理紧急事宜的,我们建议企业让员工签署《同意书》,且向上级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4)如果企业需要在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限内要求员工前往疫区开展工作的,考虑到新型肺炎存在致死的可能性,这种情况是可以认为劳动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对员工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员工有权予以拒绝,甚至对企业进行检举、举报。因此,除非特别紧急,我们建议企业不要在此期间强制要求员工前往疫区开展工作,也不能因为员工拒绝前往而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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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待遇发放
(1)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薪酬,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如果安排员工在此期间加班的,应当安排给员工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支付不低于2倍的薪酬。
(2) 延迟复工期限内的薪酬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要求,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其医疗期内享受医疗期待遇,即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根据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 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4)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的规定,应当视为员工正常工作、支付全额工资。
(5)因为此次疫情未来得及返回企业复工的员工的薪酬:我们建议企业首先是根据当地人社部门的通知执行,如果没有明确通知的,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待当地人社部门有明确通知后再行更正。
(6)因为出差或者前往受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地区而无法返回企业出勤的员工的薪酬:我们建议企业首先是根据当地人社部门的通知执行,如果没有明确通知的,企业应当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7) 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时的员工薪酬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或者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履行备案手 续。根据陕西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未作约定,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在 30 日内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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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
(1) 如果是医护工作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肺炎
甚至死亡的,应当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如果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前往疫区,导致感染新型肺炎甚至死亡的,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以往案例(派往非洲疟疾地区后回国发现患有疟疾而被认定为工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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