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维护篇之夫妻共同债务
2019-03-04 13:54:51
松果小编
汗水换取成就,努力都不会太迟,因为不管你今天努力与否,明天的太阳依然会升起。作为妇女的我们,很多时候为了孩子,为了家庭,在家里忙的昏天暗地,最后回报我们的是夫离子散,还背负一身债务,青春没了,家没了,孩子争取不到。所以我们来学一点法律,对你我来说总不会吃亏。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共同财务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来以前,法院对于婚姻期间的债务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被债务那一方,特别是一些家庭主妇,很难拿到证据说配偶的借款是非用于家庭,而是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明知举债人举债非用于家庭,因为债权人即使是知道一方借款用于赌博,他也不会承认的。所以被债务,在我国以往的离婚案中出现很多,很大一部分还是妇女。
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出台《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签字,大家都知道就是字面意思,关于事后追认要具体说一下,比如微信,短信,QQ,邮箱,发给对方“对于XXX在你那里的借款10万,我予以承认”,这样就是事后追认,所以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和密码,卡号要用自己的身份证买,如果有任何疑问的,去移动,电信把清单打出来,发一个否认通知,比如“本人对于配偶XXX的私人借款,一律不予承认”,前面的任何信息都不是本人所为。还有即使你没有签字,如果钱汇到你的卡上或者由你的卡支付利息和部分本金的,也推定为你知道借款;再比如借款的时候,你在场,也推定为共同借款,所以生活中不要迷迷糊糊的,保护好自己比什么都重要。
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出台《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三条规定,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在我们浙江省,浙高院有一个通知,各级法院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1、单笔举债或者在同一债权人举债是否在20万(含本数)以下的;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情况,消费形态基本是否合理匹配的;3、交易时,债权人是否已经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的。在浙江省,一般地方一般来说20万是个分水岭。
说了很多,希望大家能够幸福快乐,好看的皮囊千篇一律,有趣的灵魂万里挑一,我们不断学习,成就灵魂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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