匀枫律师说:长春长生假疫苗事件责任人应受怎样的处罚?

2018-07-25 22:55:10 松果小编
此次长春长生的假疫苗事件,涉及范围之广、造成影响之恶劣均属罕见,它不仅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也突破了人类道德的底线。 有人曾说对长春长生及相关责任人以“反人类罪”处罚,因为其行为伤害的可能是人类整体的利益,猪狗不如。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遗憾的是中国的刑事法律中并无“反人类罪”或相关罪名。 当然这并不是说不能追究长春长生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了,本人认为长春长生及相关责任人最少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应追究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死刑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结合媒体披露的现有情况,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长春长生相关责任人,最终被处以极刑也并非不无可能。 二、根据行政主管机关进一步调查的结果,做出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三、受害人集体提起民事诉讼,长生长春可能判处天价民事赔偿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药品管理法》第93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受害人据此集体提起民事诉讼,长生长春判处天价民事赔偿也并非不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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