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票行为该如何定性?
2020-04-28 23:37:10
南方律政✌法律婚姻
我们的逃票的方式有无票乘车、无效车票、买短乘长、伪造、涂改车票等。其具体处罚是,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时,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
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5、旅客持半价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票价的差额。
拒不办理补票手续的违章乘车旅客,铁路人员进行个人身份信息采集,录入铁路乘车诚信管理系统,并提供给地方政府征信机构,纳入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对伪造、涂改车票乘车的,以无票乘车处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我这里想说的是,如果逃票涉嫌到刑事犯罪了,那应该如何定性?是盗窃还是诈骗?我认为是诈骗,从主观上,具有欺骗的性质,客观上实施了欺骗的行为,使得有关部门陷入了错误认识,造成了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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