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通过,对婚姻家庭规则有哪些变化?

2020-06-01 20:49:19 南方律政✌法律婚姻
此次两会的召开,产生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其中婚姻家庭问题是大家都比较关注的一个地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法做出了修改,这也将影响到每个人的婚姻生活,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的更加清楚,那么,婚姻家庭规则都有哪些重大变化?   1、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变为不如实告知可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亲子关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3、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分居满一年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调解无效的 :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6、30周岁以上才可收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7、最多两名子女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8、收养异性需差40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9、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8岁以上要本人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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